工信部宣布,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《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》(以下簡稱《規范條件》)。《規范條件》明確了行業新建、已建的三大重點類型企業在廢塑料處理能力上的門檻。《規范條件》所指的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,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類企業、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以及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。根據規范的要求,PET再生瓶片類新建企業,要求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,已建企業則不低于20000噸;廢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選類新建企業,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,已建企業不低于20000噸;塑料再生造粒類新建企業,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,已建企業不低于3000噸。作為環保要求門檻高的行業,《規范條件》明確了“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”,如對回收的廢舊塑料,“不得傾倒、焚燒與填埋”;再生加工相關生產環節,要求每噸廢塑料綜合電耗低于500千瓦時;而PET再生瓶片類企業與廢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選類企業,每噸廢塑料綜合新水消耗低于1.5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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