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國食藥監械[2007]93號文有關規定:
五十二、電熱鼓風干燥箱、電熱真空干燥箱:供醫療單位對物品進行烘焙,干燥、熱處理用。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。
五十五、電熱恒溫水溫箱、電熱恒溫水槽、電熱恒溫培養箱:供作恒定溫度試驗、檢定溫度和輔助加熱用。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。
故電熱恒溫干燥箱、恒溫培養箱、恒溫水箱等產品不作為醫療器械產品管理,無需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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